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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疫苗事件背后暴露出的,是企業的不負責任的問題,也是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不足,國家公有機構官員不能勝任其職位的問題。這背后需要我們的不斷反思,也對國家的部門監管提出了要求。
疫苗事件公司早先已被調查
1,長春長生去年10月已經被立案調查 時隔近1年遭處罰
長生生物稱, 2018年7月18日,子公司長春長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中稱,在國家藥品專項抽驗中,長春長生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長春長生生產的上述藥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規定的情形,應按劣藥論處。 經查明,該批藥品生產數量共25.33萬支,由吉林省藥品檢驗所抽樣552支,銷售到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5.26萬支,現庫存186支,銷售價格是3.4元/支,該批藥品的違法所得共85.88萬元,貨值金額共86萬元。
吉林省食藥監局稱,長春長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的規定,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
2,遭罰沒344萬元 百白破車間已停產
吉林省食藥監局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規定,吉林省食藥監局對長春長生進行處罰。
吉林省食藥監局決定,對長春長生給予沒收庫存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萬元、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萬元,罰沒款總計344萬元。 長生生物稱, 目前公司百白破生產車間已經停產,此次處罰將會對公司2018年經營業績造成一定影響。
監管力度等仍存在問題
一、我們的監管雖然在加強,但依然存在巨大漏洞。
疫苗分為一類、二類疫苗,一類疫苗是國家免費規劃接種的疫苗,疫苗的供應、國家質量的監控以及流通的過程都有很嚴格,而且經手單位、負責人都經過國家的相關部門,其中利益鏈條也比較短,環節也比較少,所以一類疫苗出問題的概率相對較低。出問題多是二類疫苗,二類疫苗是自愿自費接種,二類疫苗完全采取市場化流通模式,有比較長的利益鏈條從中賺錢,所以屢屢出問題。而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春長生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的規定,2017年10月27日被立案調查。也就是說,長春長生生產的一類疫苗也是劣藥,即不合格的疫苗。
其實,疫苗不是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疫苗生產記錄是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也是產品的標簽和檔案,生產記錄記載著疫苗的生產過程和產品基本信息,其中包括材料、配制、成分、性能、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等,如果產品出問題那么這些信息就是追索責任和掌握產品流向的關鍵。然而,這次疫苗造假卻就是在生產記錄上動手腳,這其實不僅僅說明企業的管理存在嚴重問題,也說明我們對企業生產存在嚴重監管漏洞。如果疫苗生產、流通到使用過程都有系統數登記到數據庫內,監管部門對每一支疫苗的流通都有數據可查,在流通過程中的負責人是明確的,而且每一個重要環節都能確保疫苗屬于真正有效的疫苗,那么這種造假自然就無處遁形了。
二、處罰依然太輕。
一家上市的生物制藥公司,2017年10月被立案調查,2018年7月又被查出造假,這種造假的“膽子”和“底氣”從哪里來?除了不排除有保護傘外,更重要的原因還在于,對企業的處罰太輕了。銷售劣藥僅僅被處罰了344.29萬,這對于一家年銷售額15億,毛利率達到九成的企業來說,的確太輕了!責任人沒有刑事責任,罰款對企業來說九牛一毛,他們當果然還會頂風作案。之所以違法造假,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相比獲利,造假成本相對依然太低。
不過,最新的消息是,國家藥監局已經責令產生生物停產,同時進行立案調查,涉嫌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制度的建立和監管的跟進,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三、企業責任心太弱、內部管理混亂。
疫苗造假,后果非常嚴重,除了疫苗本身可能對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外,接種不成功給人造成的傷害一樣很嚴重。
而在生產過程中,企業不但主動、故意造假,生產劣質疫苗,在被發現后依然繼續造假,這既說明企業的責任心極弱,也說明企業的內部管理極為混亂。疫苗制造企業的企業主上了富豪榜,卻對產品可能危害公眾安全和健康置若罔聞,這說明我們的市場機和監管制都出了嚴重問題。對于生物制藥公司特別是重要的藥物,監管部門對于企業的生產監管、藥品流通監管應該加強,否則像這種事可能就會屢屢發生而無法避免。
關于假疫苗事件的改進措施建議
(1)國產疫苗企業做大做強,從政府監管轉變為強企業+強政府雙監管體制
中國疫苗企業從數量上似乎不多,有45家,但是我認為這45家還是太多了,是可以合并的,全球主要疫苗企業也就4家,我國45家是在是太分散。我國的疫苗管理體制,從這次長生生物事件就能看出來,政府監管的成分更多,企業自我監管的成分較少。因此我國應該推動,把45家國產疫苗企業中的優秀分子識別出來,推動進行合并和做大,而那些管理水平差的疫苗企業逐漸被淘汰和兼并。實現做強我國國產龍頭企業,形成企業+政府的雙強監管,另外疫苗企業的數量減少,也更有利于我國藥監局進行統一監管。
(2)高額收益行為,必須伴隨高強度懲罰措施
為什么長生生物敢于在狂犬病疫苗生產過程上造假,而百白破疫苗只是效價不合格?原因很簡單,百白破疫苗是一類疫苗,國家不僅有專門的冷鏈進行管理,而且免費強制給全國兒童接種,因此價格壓得很低,長生生物這次效價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生產數量共25.33萬支,銷售價格僅為3.4元/支。該批藥品的違法所得共85.88萬元,貨值金額共86萬元,這也是罰款三倍+沒收貨物,總共才三百多萬元的由來。因此在一類疫苗上造假,單支收益會很低,而涉及到的數量卻會特別多。但是狂犬病疫苗就不一樣,該疫苗屬于二類疫苗,也就是公民自費購買注射,并且狂犬病疫苗是二類疫苗中銷售額最高的疫苗,因此存在很高的獲利空間。
一旦有更高的利潤可以尋求,資本就開始活躍起來。這次長生生物的高層被刑事拘留,其罪名是“生產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而不是生產出了二十多萬支效價測定不合格的百白破。其原因是長生生物為了追求狂犬病疫苗的產量,而更改了生產流程,并且對記錄造假。因此要打破高利潤下的誘惑,必須要有對應強度的懲罰措施來對沖。
加大對疫苗,尤其是高利潤疫苗的造假懲處,是一個改革的方向,不能再由公眾的憤怒驅動來進行懲罰,要形成制度化,法律化。
(3)要完善賠償措施
在我國,如果接種了疫苗有不良反應或者接種了效價不合格的疫苗,通常無法得到賠償。接種了疫苗后有不良反應,確實屬于正常現象。2013年,深圳康泰生物公司曾經卷入兒童死亡事件,全國各地有數起兒童在接種康泰生物乙肝疫苗后死亡。對補償制度應該進行明確的制度規范。
疫苗的事件雖然嚴重,但是有效的疫苗本身是能起到為大家預防疾病的效果的。疫苗本身,還是大大降低了發病率,對我們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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