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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鏈圖譜 | 人工智能產業鏈圖譜_人工智能產業鏈全景圖】
從立法到案件處理,論人工智能將帶給法律行業什么
“人工智能”主要包括開發人工智能技術需要的技能,比如神經網絡、機器學習以及Weka、Scikit-Learn等工具。新技術的產生必然對生產力造成影響,行業和職業結構也會發生相應變化。人工智能也同樣影響到了很多的工種和行業,現就職人員與人工智能相關的專業技能比例也在逐漸增大。這種影響程度和行業的創新程度息息相關,法律行業作為滯后性行業,必將深受其影響。
人工智能的發展將對法律形成的巨大沖擊,不僅體現在其對律師行業未來就業率所產生的壓力上,還體現在其對民法、刑法、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條文和判例體系的深遠影響。現有的法律體系并不能很好地預測和解釋人工智能以及機器擬人化后可能出現的法律現象。可以說,在人工智能的沖擊下,法律體系可能需要全面重塑。
一、人工智能的發展對律師行業的沖擊
從目前來看,人工智能對于律師的重復性和初級性的工作顯然具有替代作用。律師在辦案中花費時間最多的是翻閱那些海量的文件,從中尋找案件的漏洞以及一些相關的證據。而人工智能的搜尋和算法可以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完成這些工作,這就對律師的工作形成了替代性影響。同時,人工智能的發展還會使科學輔助謊言檢測工具得到不斷的升級。例如,隨著測謊儀在現實應用中缺陷不斷凸顯,測謊儀將會逐漸消失,而神經影技術將會成為法庭中可驗證謊言的救世主。這種變化將不可避免地從根本上改變法律業務的工作方式,使其對技術的依賴上升到新的層次。對于這些由人工智能引發的變化和挑戰,美國的一些大型律師事務所已經采取積極的措施來進行應對。擁有7000多名律師的德同公司(Dentons)在2015年成立了推動技術創新的風投部門——下一法實驗室(Next Law Labs)。該部門負責對新的技術進展進行充分的監測,并對7家法律技術初創公司進行了投資。德同首席創新官約翰·費爾南德斯(John Fernandez)表示,“我們的產業正遭到破壞,我們應當有所作為,不應坐以待斃”。雖然一些律所的高級合伙人似乎已經認識到律師助理或初級律師將被人工智能取代這一趨勢,但他們對此卻并不擔心,因為其運營成本將會大為降低。
并且,律師業所受到的這種影響,最終也會擴展到法律的其他領域。尤其值得關注的是,人工智能的發展還會重塑未來的法學教育。在開設人工智能與法律相關課程這一方面,最先引領潮流的是美國斯坦福大學,該院教授保羅·布里斯特(Paul Brist)、湯姆·赫勒(To-m Heller)和鮑勃·穆肯(Bob Muken)在1984年開始組織人工智能與法律研討課。隨后,美國東北大學法學院、喬治城法學院、密歇根州立大學等高校都皆已設立人工智能與法律的相關專業。然而我國的法學院校在人工智能與法學的跨學科課程開發方面卻還有待提高。雖然,目前我國許多政法院校開設了Python等課程,但依舊還未形成人工智能課程體系化建設。對此,我國政府已經給予高度重視。在201-7年7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中,提出打造“人工智能+”經濟、社會、管理、標準、法律等橫向復合型人才,鼓勵高校在原有基礎上擴寬人工智能專業教育內容,形成“人工智能+X”復合專業培養新模式。
在未來,法學院校要更加強調對學生在計算機、云計算與大數據等方面的訓練。未來的初級法律從業者,將具備查詢法律文書、運用人工智能相關軟件的能力。高端的研究者與從業者要具備運用SQL、P-ython等與人工智能相關的軟件,具有電子案件查詢、分析以及可視化的能力。傳統的法學訓練在分析某一案例時往往傾向于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而在未來則需要對相關議題進行全樣本的比對,在大數據的分析下得出更為科學的結論。因此,我們的法學教育需要針對這些變化做出相應的準備。這就需要相關法學院校增加精通計算機、人工智能與大數據的從業者,吸引計算機領域的研究者進入法學研究,引導相關研究者充分運用各級法院的法律判決案例與判決書進行大數據分析。這樣一來,法學教育不僅要加強對已有的研究和教學隊伍的訓練,還要對本科生、碩士生以及博士生的教學內容進行相關調整。在課程安排上,法學院校需要在本科教學中增設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事務和法律規則課程。而在研究生以及博士生教學中,培養學生利用算法以及大數據系統進行案例分析的技能,并鼓勵擁有計算機、大數據學科背景的學生報考法律碩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
二、人工智能提供了新的糾紛預防和解決形式
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消費習慣,而且改變了人們對法院司法等政府服務的期待。如今的法院系統無法有效應對不斷增長的糾紛,況且發生在網絡空間中的糾紛所占比例在日益增長。法院因此面臨著數字化、在線化轉型,以滿足民眾的新期待并實現數字正義。甚至有觀點認為,傳統法院是工業時代的結果,在線法院是互聯網時代的產物;傳統法院必將衰落,在線法院必將興起。為此,世界各國都在探索在線運行的法院程序,英國較為典型。
2016年《民事法院結構審查:最終報告》提出在線法院設想。按此,英國在線法院將是一個獨立建制和特別規則的法院,利用互聯網新技術保障法院當事人的訴權,使當事人無需聘請律師就可實現正義。英國將投入10億英鎊使其法院系統現代化、數字化,到2020年完成這一司法改革。數字正義、在線法院等概念對應著我國的智慧法院、互聯網法院等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首次提出“智慧法院”這一概念,并于2017年4月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
此后,杭州、北京、廣州三地的互聯網法院成立,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案件的網上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舉證、質證、庭前準備、庭審、宣判和執行等一系列流程。
立足于民眾的移動生活和消費習慣,微信及其公眾號、小程序等為智慧法院、互聯網法院的落地提供了絕佳的載體。各地法院紛紛推出基于公眾號、小程序的微法院,實現司法服務全流程在線化,并將當事人、律師、法官等主體全面連接起來,便利各參與方,顯著提高司法服務效率和質量。
而且借助自動化的軟件工具,在線司法程序能夠更好地實現案件分流,并與ODR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無縫對接,實現更廣泛的數字正義。在數字正義、在線法院、智慧法院等概念之下,我們認為法院的糾紛解決正在經歷三個重大轉變。
三、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出現涉及到的立法問題
(1)人工智能將涉及到人權立法問題
人工智能對民事主體的挑戰。1950年阿西莫夫在著名科幻小說《我,機器人》中即提出“機器覺醒”的設想。當前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甚至通過“圖靈測試”均已成為現實。部分學者認為,應將人工智能區分為強人工智能與弱人工智能,并賦予具有認知與自我學習能力的強人工智能主體地位。如2016年歐盟法律事務委員會即提議賦予人工智能“電子人”的法律地位。學界亦存在“電子人”說、法人說、電子奴隸說、代理說、比照動物說、工具說等各種學說。從《民法總則》所規定的民事主體范圍來看,人工智能顯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可能是非法人組織。沒有任何自然人成員或代表的人工智能,也難以與我國法人分類和規范相適調。就目前存在的人工智能來看,其并未達到強人工智能的程度,更符合產品的定義。值得探討的是,未來立法是否需要為強人工智能預留一定的空間。
大范圍來看,將來強智能機器人必將擁有較評等的地位,現在已經有國家都在機器人的立法方面有了實際行動。2017年10月25日,在沙特首都利雅得開展的“未來投資倡議”,沙特阿拉伯授予了一名機器人公民資格。智能機器人作為公民的身份出現在生活中,法律會有大的改動。而強智能機器人和弱智能機器人的具體劃分,也將成為立法的一個重要議點。
(2)人工智能將涉及合同法稅法問題
互聯網時代中,電子合同的問題早已顯現。1996年美國第七巡回法院即通過“ProCD案”作出關于“拆封合同”有效性的經典判決。目前,對于網絡環境下締約能力的推定、平臺購物中邀約的判斷、網購商品的交付問題,立法機關已通過“民法典合同編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30條第2款、第53條分別回應。然而,該文件仍未能完全解答網絡合同的問題。格式合同的規定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點擊合同與瀏覽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編至少仍需對締約方基于“情景化脅迫”而不得不接受相關服務和條款、平臺服務提供商利用“網絡軟法”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等情形進行回應。另外,關于人工智能算法所帶來的問題仍有待進一步回答。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算法形成的錯誤應如何定性;在繼續性合同中,算法自動生成或調整的條款是否存在合意。又如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可自動觸發并高效地履行合同,然而如何對相關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如何保障債務人的抗辯權與債權人的拒絕權、如何確保相關技術的安全性等均存在問題。
(3)人工智能將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立法問題
7月5日,微軟(亞洲)互聯網研究院宣布放棄小冰所著詩歌版權,開啟人工智能與人合著新模式。公告稱,小冰會完成初步創作,人類在此基礎上完成創作,并且人類能獨享該詩歌最終作品的全部權利。
此前5月19日,國內某出版商發布了“小冰”創作的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這部詩集全部由“小冰”獨立創作,其中不乏“幸福的人生的逼迫,這就是人類生活的意義”這類充滿哲理思辨性的詩句。“小冰”寫詩、“AlphaGo”問鼎,當人們驚嘆于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時,一個新的問題出現:人工智能的創作是否享有知識產權?微軟(亞洲)互聯網研究院宣稱放棄小冰所著詩歌的版權,依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是: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內,誰才有宣布放棄版權的主體資格?
隨著人工智能在新聞、音樂、美術等領域的應用日漸廣泛,其創作的版權歸屬問題亦逐漸呈現。“小冰”們寫詩,版權歸誰?即使在人工智能尚未發展出獨立意志的當下,討論這個問題也并非空中樓閣。
綜上,人工智能可以代替律師的一系列繁瑣的工作,并提供新的糾紛解決方式,直接降低了案件的處理難度,也降低了刑事訴訟中對律師的高水平要求,這些都將影響到律師行業的就業情況。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出現,則對法律的各種人權知識等立法發出挑戰。隨著高科技的浪潮來臨,科技對各行業的影響擴大,這為行業創新提供了新的發展方向,而在享受到科技便利的同時,我們也要維護住建設的公平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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